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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成人教育关于要求进一步加强高校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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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成人教育关于《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整治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高校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财务管理的通知
       鉴于:2010年9月-2014年8月湖北省荆门市一成人教育中心设立小金库160余万元,校长、副校长等8名责任人员被处理。荆门市东宝区成人教育中心党支部书记、校长郑孝荣,副校长张先华,工会主席马艾华,办公室主任罗代贵,电大部主任张家荣,会计王晓晴、刘风华,出纳李红霞等8人指使或参与设立小金库,涉及金额1681300元,参与私分公款,违规为教职工发放奖金实物等。2015年2月,东宝区纪委给予郑孝荣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给予马艾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张先华、罗代贵、张家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晓晴、刘风华、李红霞党内警告处分。
       近些年来,我省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发展迅速,满足社会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湖北成人教育及相关继续教育成为我省高等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高等学校服务于社会的重要渠道。为规范我省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财务管理,促进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加强财务管理。高校与合作单位的收入分配及学校内部收入分配政策由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办学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和学生事务支出,并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绩效工资有关政策执行。财务、资产和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办学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收费收入,不得私存、私放资金,严禁将资金存入个人银行卡,严禁以任何理由及形式私设“小金库”。高校应制定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办学收入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学校领导班子对成人教育办学过程的监管责任。高校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的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应科学确定办学成本,并根据办学合同支付联合办学单位费用。对于挤占、挪用、套取办学收入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严格收费和票据管理。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实施前向社会公示。对以学校名义招生的、颁发学校证书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收费,须经财政、物价和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后才能收取,并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和票据管理。成人教育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管理;自考助学、技能培训班等非学历教育学费收入,统一使用税务票据,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票据按照招生规模领取,及时结报票款。收费票据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校内各单位不得使用自制或外购的票据收费。
      3.加强合同管理。高校对外开展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办学或办班,除直接面向社会公众个人开设的项目以外,均应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署办学合同。签订的办学合同,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签字,明确各方责权利,确定费用分担和收入分配等事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办学合同。
       校属各单位:
       根据鄂财监发(2016)31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整治的通知》文件要求,校领导批示,学校将对校属各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自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请各单位对照鄂财监发(2016)31号文件要求,全面深入开展“小金库”整治工作。对本单位2016年1-12月期间违反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规定账户、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进行清理检查,坚决查处贪污、私分、行贿、受贿,以及套取会议费、培训费、出国境经费等设立“小金库”问题。“小金库”专项整治的内容包括:
       ⑴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⑵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⑶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⑷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⑸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的“小金库”
       ⑹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⑺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⑻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2.认真做好2014年以来全省小金库专项治理和2015年省纪委对各市县巡视中发现“小金库“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对整改 情况进行全面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和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3.请各单位将自查自纠报告和附表1.2完成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6年12月26日(下周一)下午5:30下班前以书面形式和电子版的形式报学校财务处(包括零报告的情况)。